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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8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文佑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又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本件因聲請人未於聲請時提出完足事證,本院無從審酌其是否合乎更生之要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嗣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同年7月15日到場說明,聲請人亦未到場,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訊問筆錄在卷可查,是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之收入、支出及財產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

⒈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⒉最新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個人信用報告書。

⒊最新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聲請人稱因債權人協商不成,請提出協商不成立相關證明。

⒍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受扶養人,請一併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⒎聲請人提出泰雍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惟未提出薪資收入

相關證明。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各月薪資證明文件(包含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加班費、津貼、加給等)或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並陳明近半年平均月薪數額為何。

⒏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老人年

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如有受扶養人請一併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⒐請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自身投保紀錄

證明文件(聯絡地址台北市○○路000號5樓,聯絡電話00-00000

000 ),無論聲請人有無投保保險,均應提出以資證明。⒑承上,如有投保保險,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全部保險契

約書,並陳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⒒如有受扶養人,請提出家族系統表。

⒓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受扶養人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

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