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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夏渝涵即夏英麗

代 理 人 黃雅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以其尚未達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何以目前無業,僅能倚靠三名子女給付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三名子女給付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