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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徐勝荃即徐聖翔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有第1項履行困難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75條第1項、第5項分別亦有明文。再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後,債務人即應依該程序清理債務,若復聲請更生或清算,即無保護之必要,法院應駁回之,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亦有明定。是在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無其他新生債務,而仍以相同事由、相同債權聲請更生者,即無保護必要,法院應依消債條例第8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債務人以有新生債務而聲請更生者,法院應調查其不履行前經認可確定之更生方案,有否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有,應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2款規定,裁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如無,尚非不得再次聲請更生【民國103年第9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3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46,835元,為清理債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為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為此,爰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准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下稱108年更生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提出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6,146元之更生方案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消債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得否再次聲請更生,應審究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是否有新生債務及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前揭更生方案之情事而定。

(二)聲請人於108年更生程序所列債權人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新銀行、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智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而聲請人於115年6月22日具狀陳報本件新增債務為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馨琳揚公司)之債務,惟依馨琳揚公司、中國信託銀行陳報之債權內容觀之(消債更卷第121至128、209至229頁),聲請人積欠馨琳揚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之債務均係發生於上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前,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並陳稱中國信託銀行是91、92年就產生的債務,馨琳揚公司應該是第一次辦理更生之前就發生了等語(消債更卷第321頁),堪認聲請人積欠馨琳揚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之債務均非新生債務,聲請人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並認可更生方案,即應利用該程序清理其債務。如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依消債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期履行期限或開始清算程序,如經債權人以認可裁定為執行名義而強制執行者,聲請人亦得依消債條例第74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故聲請人於108年更生程序開始後,以其無法負擔更生方案為由,再向本院聲請本件更生,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聲請人為重複聲請,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已聲請更生程序,並經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嗣後並無新生債務,聲請人係以相同事由、相同債權再次聲請更生,堪認其聲請並無權利保護必要,本院自應依消債條例第8條本文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

五、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本文、第15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