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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4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謝嘉昌代 理 人 薛筱諭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復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規範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等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以及協商毀諾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況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債務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件:

一、依據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1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資料表所示,債務人名下有志光保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一筆,現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850元,請債務人說明該筆投資之性質為何?是否屬未上市(櫃)公司持股、員工持股或特別股?另投資時間、原始出資金額、目前實際價值及是否仍持有,並提出相關投資或出資證明、公司最新財務資料及其他足以證明該投資價值之文件。

二、依債務人提出如下列金融帳戶,有多筆交易往來,且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置調解前,部分帳戶存款已有提領或轉出情形,可知債務人除每月薪資之外,尚有其餘款項收入。請債務人就下列事項,說明金流異動原因、該等款項之來源、性質及實際用途,並提出相關收入或交易之證明資料:

㈠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於113年8月15

日起至115年4月15日止,有多筆「美樂家」款項匯入。請債務人說明該等款項之來源、性質及實際用途,並提出相關收入或交易之證明資料。

㈡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於113年7月25日起至115年6月25日止,有多筆「佣金所得」款項匯入。

請債務人說明該等款項之來源、性質及實際用途,並提出相關收入或交易之證明資料。

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於113年

7月19日起至115年4月7日止,曾有下列交易紀錄:⒈多筆存入或支出達100,000元以上之款項;⒉另有數筆備註欄記載「貞碧的會錢」、「兄弟來了」、「薪資」、「謝嘉昌」、「小謝」等文字之款項。

就上開款項,請以下列表格方式,按時間先後順序,逐筆說明各該款項之來源、交易相對人、原因性質及最終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主張屬借貸、會款、代收代付或本人帳戶間移轉者,應提出相關契約、借據、匯款資料及對應帳戶交易明細)。編號 日期 金額 入/出 相對人 原因 最終用途 1 2

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曾有如

下列所示款項存入及支出情形,請債務人逐筆說明該帳戶款項來源、用途及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就其中編號22勞保局匯入1,633,228元,併請提出勞保局核定通知,敘明給付原因及實際用途):

編號 交易日期 帳戶交易情形(金額均為新臺幣) 1 113.08.13至113.08.15 113.08.13匯入50,000元、50,000元、50,000元、30,000元,113.08.14匯出100,000元,113.8.15存入121,000元後,再於同日匯出438,400元。 2 113.09.11 先匯入或存入200,000元、189,000元、100,000元,再於同日轉出10,000元、490,000元。 3 113.10.7 匯入1,000,000元、100,000元等款項,並匯出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等款項。 4 113.10.8 匯入1,000,000元、100,000元等款項。 5 113.10.11 匯出42,400元、500,000元。 6 113.10.15 匯出400,030元。 7 113.10.21 多次提領100,000元,另多次跨行提款20,000元及自行提款50,000元。 8 113.11.11至113.11.13 帳戶有40,000元、44,200元、99,000元及多筆50,000元等款項匯入或存入,並有65,600元、300,000元等支出。 9 113.11.25至113.11.27 匯入或存入143,100、400,00元,並提領或匯出100,000元、100,000元、191,087元。 10 113.12.05 匯入294,000元。 11 113.12.10至113.12.12 存入282,000元、30,000元、22,000元、24,000元;匯出34,000元、260,400元、100,000元。 12 113.12.31 匯入211,000元。 13 114.1.20 存入或匯入93,700元、352,400元,其後匯出22,500元、54,000元。 14 114.3.10 匯入600,000元等款項,同日匯出50,000元、126,900元,翌日另匯出40,000元及50,000元。 15 114.3.17 提領或匯出20,000元三筆、40,000元及400,000元,並匯入425,000元。 16 114.4.8 匯入346,347元、79,112元、60,000元等款項,並匯出1,009,913元 17 114.4.14 匯入173,200元,再匯出500,000元。 18 114.5.5 匯入20,000元、261,700元等款項,並匯出100,000元、65,000元、20,000元 19 114.9.15 匯入或存入300,000元、35,000元,再匯出63,400元、300,000元。 20 114.10.07 存入180,000元、200,000元。 21 114.10.14 匯出566,430元。 22 114.10.17至114.10.23 匯入1,633,228元(摘要記載「勞保局」),其後陸續匯出或提領3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160,000元、22,791元、40,000元、77,600元、12,000元、30,000元、600,030元、50,000元、140,000元、22,500元等款項。 23 114.10.28 匯入213,970元。 24 114.11.11 匯入或存入350,000元、75,000元、16,000元、12,000元等款項,匯出546,430元。 25 114.11.18至114.11.19 匯入403,000元、41,900元,匯出324,400元、22,500元、40,000元。 26 114.11.21至114.11.24 匯入284,000元,匯出或提領40,000元、120,000元、53,000元、50,000元。 27 114.11.28 匯入450,000元,提領或轉出450,000元、5,000元;匯入206,800元,轉出190,000元。 28 114.12.18 匯入390,000元,匯出或提領300,800元、90,000元、53,000元、50,000元。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除上開㈣

所示交易紀錄外,於113年7月18日起至115年4月7日止,曾有下列交易紀錄:

⒈多筆存入或支出達100,000元以上之款項;⒉另有數筆備註欄記載「0130VHP5」、「0130VHP4」、「蕭*

文」、「會錢」、「謝*榮」、「林*智」、「劉*宗」、「劉*德」、「郭震洋」、「志光慈善會」、「智基」、「黃*慧」、「朱*敏」、「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等文字之款項。

就上開款項,請以下列表格方式,按時間先後順序,逐筆說明各該款項之來源、交易相對人、性質及最終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主張屬借貸、會款、代收代付或本人帳戶間移轉者,應提出相關契約、借據、匯款資料及對應帳戶交易明細)。編號 日期 金額 入/出 相對人 原因 最終用途 1 2

㈥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於114年9月1日有

存入1,368,866元、支出1,369,446元,摘要均為「併計」之款項。請債務人說明該等款項之來源、性質及實際用途,並提出相關收入或交易之證明資料。

三、請釋明目前是否仍有從事直銷事業?如是,請陳報直銷公司全稱(含地址電話)、每月可領得之佣金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已無從事直銷事業,亦請說明曾從事之經過。

四、請說明自113年7月起至今,是否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之工作,是否有除薪資收入以外之收入來源?(包含其他工作、兼職、承攬、佣金、獎金、補助或其他收入等,如有,請說明來源、期間、金額及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租屋補助等)、勞工保險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六、債務人稱出售名下房地後,實收金額2,911,923元係用於還債等語,所提出「指定匯款切結書」記載房屋買賣價金中有匯付予第三人之情形。請說明該等受款人與債務人之關係,並提出與之相對應之借貸契約、借據、本票、匯款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債權存在及債務清償之文件資料。

七、債務人聲請狀記載聲請前二年內有購買股票,卷內另有與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就違約交割款77,502元簽立之協議書。

請提出:

㈠聲請更生前2年(即113年7月24日至115年7月24日)與往來證

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㈡敘明113年7月24日起迄今,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本金來源

為何?進行股票操作之收入或損失為何?如目前仍持有股票,財產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交易或損益資料。㈢敘明115年3月20日及23日違約交割交易內容及原因。

八、債務人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6965號案件債權憑證。請說明對第三人是否仍有150,000元及140,000元本票債權存在,目前有無受償、和解、讓與、拋棄或其他處分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