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66號債 務 人 張翔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培綺附件:
⒈債務人於115年9月8日民事陳報狀雖稱未以自己名義購買保險保
單,惟依債務人提供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可知,於安泰國際人壽、新光人壽尚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數筆,請債務人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