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李欣珮代 理 人 周起祥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附件:
⒈請債務人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明細、收入切結書等資料,並說
明是否有從事保險業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⒉依債務人陳報薪資平均達新臺幣(下同)58,996元,倘以臺南
市115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5,515元,故債務人每月生活費自堪以18,618元計之【計算式:15,515元×1.2】,聲請人陳報每月平均薪資58,996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18,618元、扶養費9,309元【計算式:18,618元扶養義務人數2人】,每月尚餘31,069元。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前置調解程序提供180期、每月每期清償7,485元之還款方案。請債務人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併提出相關資料說明。
⒊依債務人陳報就職於台南市立醫院,平均薪資達58,996元,5年
內未從事任何營業活動,惟債務人除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擔保債務達1,366,504元外,尚積欠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務1,462,927元、積欠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務168,956元、積欠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債權讓與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務57,717元、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務1,030,914元、積欠債權人洪崇仁260萬元、積欠債權人王傳吉390萬元,請債務人說明上開借款金額用途為何?⒋依債務人陳報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內頁影本,於114年8月31日
(聲請更生前2年內)尚提款達1,154,900元,用途為何?請詳細說明並提出相關資料。
⒌請債務人說明債權人洪崇仁260萬元、債權人王傳吉390萬元,
是否為有擔保債務,請債務人陳報債務總金額、借款用途、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餘額。
⒍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3年3月起)之財產有無
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⒎提出債務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
(含存摺封面、自民國113年8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若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⒏提出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111、112、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提供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姓名。
⒐說明本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⒑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⒒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債務人以車牌
號碼0000-00車輛向遠信資融公司貸款之債務、以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向合迪公司貸款之債務,均屬有擔保債務,請債務人陳報目前車輛為何人持有、債務總金額、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餘額。
⒓依債權人新鑫公司115年3月3日民事陳報狀所載,債務人以其名
下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2樓之2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216萬元,請說明上開抵押權目前擔保之債務數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⒔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