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潘庭光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復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規範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等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況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
⒈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潘炳輝、馬燕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有受扶養人何受扶養之必要。
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潘炳輝、馬燕萍有無領取保險金、社
會津貼、租屋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⒊請說明受扶養人潘炳輝、馬燕萍有無領取勞保退休金、國民年金等收入。
⒋請提出家族系統表。
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⒍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各月薪資證明
文件(包含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加班費、津貼、加給等)或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若無請出切結書以資證明,並陳明近半年平均月薪數額為何。
⒎聲請人如有以本人或受扶養人潘炳輝、馬燕萍名義購買基金、
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