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44號債 務 人 廖紫萱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據繳納聲請費,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姿誼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