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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53號債 務 人 佘財安代 理 人 陳欣怡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逾期未補費,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 由上列債務人於民國115年10月12日向本院聲請消債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如逾期未補費,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另債務人前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消債調解,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113年6月26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是本件自無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免繳聲請費之適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