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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債 務 人 郭進德 詳卷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郭進德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需4,000元(含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