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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依瑄即黃梅鈺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程序費用5,5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居所所轄之派出所,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