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債 務 人 張立杰 詳卷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立杰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需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