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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債 務 人 張淑閔代 理 人 楊鵬遠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淑閔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2,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1,500元【計算式:2,500-1,000=1,500】,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