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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債 務 人 吳偉誠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吳偉誠於民國115年2月11日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雖曾於臺南市學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惟於114年9月16日調解不成立,依法向本院聲請更生,準此,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及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6,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