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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債 務 人 趙印方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逾期未預納者,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2,000元,依上述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