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筠豐代 理 人 黃立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
⒈除身障補助外,聲請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
、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⒊請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⒋請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⒌請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自身投保紀錄
證明文件(聯絡地址台北市○○路000號5樓,聯絡電話00-00000
000 ),無論聲請人有無投保保險,均應提出以資證明。⒍承上,如有投保保險,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全部保險契
約書,並陳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⒎聲請人如有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
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