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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佳羚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8,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