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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紀國隆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

⒈聲請人曾於106年8月2日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請說明債權人

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聲請人於何時(履行幾期後)停止履行?停止履行時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紀林美英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租屋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⒊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

⒋請提出聲請人114年8月迄今各月薪資證明文件(包含年終獎金

、考績獎金、紅利、加班費、津貼、加給等)、在職證明或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並說明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若無請出切結書以資證明。

⒌聲請人曾於109年4月14日至113年10月18日擔任當春工程行負責

人,請提出109年11月起至113年10月之每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⒍請提出自112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