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許筱竺(原名許家培、許怡晴)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
⒈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
、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若聲請人現仍因育嬰留停而無收入,係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及未來還款來源為何?如有願意代清償之人,願代清償之金額為何?並請代清償人出具切結書(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⒉除育兒津貼外,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濬旭有無領取保險
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⒊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受扶養人李濬旭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
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