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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黃美惠代 理 人 王俊怡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培綺附件:⒈請債務人提出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並說明是否有從事保險

業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⒉說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13年2月起)之財產有無

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⒊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

民國113年2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若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⒋依聲請人提出受扶養人之111、112、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債務人之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以供核定扶養費。

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打工或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⒍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⒎依聲請人陳報債務總金額達3,199,910元,惟聲請人現年69歲,

目前每月收入為17,013元,名下僅有保單1筆,保單解約金額為211,324元。請聲請人說明除上開陳報財產外,欲提供何財產供清算分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未來還款來源為何?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