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債 務 人 林義男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債務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附件:

⒈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

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租屋補助等)、勞工退休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⒉提出債務人114年11月起迄今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各月薪資

證明文件(包含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加班費、津貼、加給等,已提出之月份毋庸再提,勿以存摺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若無請出具切結書以資證明。

⒊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農漁會)自聲請前2年

迄今之帳戶交易紀錄(含存摺封面、自聲請前2年迄今之存摺內頁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應補登至最新餘額】,或電子交易明細資料)。

⒋釋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⒌債務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⒍就債務人所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向該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如保單已解約或失效,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債務人如有以自己或親屬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

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