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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郭明原即郭天志代 理 人 林家綾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附件:⒈請債務人說明是否有從事保險業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

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⒉說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13年3月起)之財產有無

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⒊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

民國113年3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若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⒋依債務人提出受扶養人之111、112、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債務人之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以供核定扶養費。

⒌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打工或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⒍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⒎依債務人陳報債務總金額達16,079,621元,惟債務人目前每月

收入為25,500元,名下僅有82年出廠之汽車乙輛。請聲請人說明除上開陳報財產外,欲提供何財產供清算分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未來還款來源為何?⒏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查無債務人之

動產擔保資料,請債務人說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種類,並更新債權人清冊。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