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金竹代 理 人 李汶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

⒈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

⒉請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⒊受扶養人李宥妍、蘇士鋐之父母尚存,且李宥妍已成年。請提

出相關資料並說明李宥妍、蘇士鋐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⒋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宥妍、蘇士鋐有無領取老農津貼、

勞保退休金、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⒌請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自身投保紀錄

證明文件(聯絡地址台北市○○路000號5樓,聯絡電話00-00000

000 ),聲請人有無投保保險,均應提出以資證明。⒍承上,如有投保保險,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全部保險契

約書,並陳明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

⒎請提出自112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之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

⒏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受扶養人李宥妍、蘇士鋐名義購買基金、

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