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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債 務 人 曾明鐘代 理 人 歐陽誠鴻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2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清算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債務人預納之必要,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