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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郭筑云即郭倩鳳代 理 人 周起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郭筑云即郭倩鳳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問題㈡之研討結果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因債務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因債務人已對各債權人清償如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附表「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所示數額,共計149,266元,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㈠本件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19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因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規定,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分配22,381元,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因債務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應堪認定。

㈡債務人主張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按本院113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附表「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所示數額對各債權人如數清償,債權人受償額已達其應受分配額等情,業據其提出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繳款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放款本利收據、債務人郵局存簿內頁、網路銀行轉帳截圖、中國信託銀行代收業務繳款憑證、元大銀行代收款項存入憑條、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玉山銀行存款回條、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星展銀行存入憑條、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代收帳單繳款專用憑條、安泰銀行新臺幣存提交易憑條為證,經本院通知債權人陳報其等受償數額,債權人陳報之受償數額核與債務人之主張均相符,有債權人提出之書狀可憑,堪信債務人上開主張為真。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債權人受償額亦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即應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表:編號 債 權 人 債 權 總 額 (新臺幣) 公告之債權比例 已分配受償額(新臺幣)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新臺幣)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新臺幣)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2,694元 5.77% 1,291元 9,903元 8,612元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95,774元 11.21% 2,510元 19,241元 16,731元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27,697元 14.07% 3,149元 24,150元 21,001元 4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18,442元 3.43% 767元 5,886元 5,119元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80,704元 9.13% 2,043元 15,670元 13,627元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1,678元 2.33% 520元 3,999元 3,479元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6,445元 2.82% 631元 4,839元 4,208元 8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119元 1.17% 262元 2,008元 1,746元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4,720元 4.46% 998元 7,654元 6,656元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6,592元 3.48% 779元 5,972元 5,193元 1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63,249元 3.06% 686元 5,251元 4,565元 12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841,456元 5.56% 1,245元 9,543元 8,298元 1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96,632元 3.95% 883元 6,779元 5,896元 1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1,237元 6.69% 1,496元 11,482元 9,986元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1,875元 7.95% 1,779元 13,645元 11,866元 1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5,270元 4.8% 1,073元 8,238元 7,165元 1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6,907元 0.84% 188元 1,442元 1,254元 1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05,217元 9.29% 2,081元 15,945元 13,864元 總 計 15,123,708元 100% 22,381元 171,647元 149,266元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