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許秋惠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許秋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於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復權,依上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