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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債 務 人 邱語婕即邱雅梅代 理 人 林家綾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邱語婕即邱雅梅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因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9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民國115年1月6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為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上開法律規定,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