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蘇啓峰即蘇進松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蘇啓峰即蘇進松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3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之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法律規定,於法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