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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盈縈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盈縈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4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於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復權,依上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