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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楊津鴻(原名:楊政元)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楊津鴻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 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之前開法律規定,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