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40號),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鑑於證據之調查,本應於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且有調查必要者,始得為之,但於此之前,如該證據有滅失或有礙難使用之虞,卻不能立即調查,將因證據之滅失或情事變更而礙難使用,致影響日後裁判之正確性,故特設此制以為預防。是倘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法院,且已達可以調查證據之程度者,自無聲請保全證據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02號、第50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2人共同居住於相對人丙○○所居住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0樓之2「國家新境」社區(以下簡稱系爭社區),聲請人聲請保全系爭社區之監視器影像資料,目的在於確認相對人2人確有頻繁共同進出、同住或其密切往來之情形,而侵害聲請人配偶權之待證事實,又監視器影像資料受限於儲存設備容量及系統設定,通常僅保存一定期間,逾期即可能遭系統自動刪除、覆蓋或無法復原,是以,倘未及時予以保全,相關影像資料極有滅失或日後調查、使用顯有困難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0條規定聲請保全證據,請求准予調閱並保存系爭社區於115年3月16日至115年6月16日之社區出入口、大廳、電梯、地下停車場及車道監視器影像資料。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監視器影像畫面通常僅保存一定期間,為避免監視器檔案內容遭覆蓋,致證據有滅失之虞,聲請就系爭社區於115年3月16日至115年6月16日之社區出入口、大廳、電梯、地下停車場及車道監視器影像資料予以保全,並主張稱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相對人2人確實於兩造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超越一般男女交往之情誼等語。然聲請人欲保留之時間及範圍甚廣,除未指明相對人2人於何日、何時進出系爭社區外,尚涉及不特定第三人之個資;而聲請人既已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自亦可於本案訴訟上為主張或聲請調查證據。是聲請人本件所為保全證據之聲請,難認有據,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