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陳鄭錦霞
陳柏全相 對 人 毛耀毅即毛英献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8萬7,5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8058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2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或移付調解成立、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對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抵押債權為由,向本院聲請裁定拍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115年度司拍字第55號裁定(下稱系爭拍賣裁定)准予拍賣,相對人持系爭拍賣裁定為執行名義,就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8058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527號(下稱系爭塗銷訴訟)判決聲請人勝訴,然因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恐日後有甚難回復原狀之損害。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定准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系爭塗銷訴訟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2號解釋,對於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抵押人如以該裁定成立前實體上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而提起訴訟時,亦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3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所命抵押人所供之擔保金額,係以擔保抵押權人因抵押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是法院定此項擔保時,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抵押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
三、經查:㈠相對人執系爭拍賣裁定為執行名義,就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
執行,並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且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已查封系爭不動產,並進行鑑價,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又聲請人已提起系爭塗銷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527號判決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惟相對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系爭塗銷訴訟尚未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系爭塗銷訴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系爭執行程序既未終結,若未予停止,將來聲請人縱獲勝訴判決,系爭不動產恐因第三人拍定,而難以回復,故認系爭執行程序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㈡次查,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標的金額為150萬元
,如若相對人就系爭塗銷訴訟所提上訴,經上訴審法院審認上訴有理由,並廢棄第一審判決,則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可能遭受之損害,即為停止執行期間,因未能繼續執行程序致該金額之債權未能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失。再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之規定,推定系爭塗銷訴訟之訴訟期間尚須為2年6個月【系爭塗銷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民事通常訴訟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2年、第二審為2年6月】,據此計算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程序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失金額為18萬7,500元【計算式:150萬元×5%×2年+150萬元×5%×6/12月=18萬7,500元】,是聲請人應提供擔保之數額以18萬7,500元為適當。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姿誼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北區 東豐 628 148 全部 聲請人陳鄭錦霞權利範圍3分之2、聲請人陳柏全權利範圍3分之1 2 臺南市 北區 東豐 629 30 全部 聲請人陳鄭錦霞權利範圍3分之2、聲請人陳柏全權利範圍3分之1 3 臺南市 北區 東豐 630 37 全部 聲請人陳鄭錦霞權利範圍3分之2、聲請人陳柏全權利範圍3分之1附表二: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一層 二層 合計 1 286 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層、加強磚造、住家用 71.80 70.64 142.44 全部 聲請人陳鄭錦霞權利範圍3分之2、聲請人陳柏全權利範圍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