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王oo訴訟代理人 戴龍律師
裘佩恩律師唐世韜律師吳祈緯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鄭oo(原名鄭oo)
李oo(原名李oo)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391號民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起訴時尚有主張被告鄭oo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外沙發洽公區之公眾場所指摘原告「A01是天王老子逆啦,他性侵不用負責逆啦」、「被A01性侵的那個」,亦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雖有記載該主張,然似僅就被告發表貼文及影片部分為認定,漏未就該主張予以判決,應屬裁判脫漏;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應屬有據;退步言,縱原判決無脫漏情事,亦有漏載之顯然錯誤,則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正原判決,應屬有據。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原告固以前詞聲請補充判決,然若原告認為被告有數侵權行為,基於數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訴訟,雖聲明時僅需以請求賠償總額為請求即可,但於其主張時仍應就各侵權行為分別敘明請求賠償金額。原告所主張事實依時間區分固為形式上先後不同複數不法事實,然其僅請求單一賠償總額,本件判決已於事實及理由欄記載原告全部主張事實,除原告勝訴部分外,亦已於主文欄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故本院就其聲明全部已為准駁判決,核無裁判脫漏情事。聲請人認原判決就上開指摘言論部分未予論述,屬裁判脫漏,據以聲請補充判決,自無理由。
四、至於原判決理由中是否就該部分漏未說明審酌依據,依原告所主張事實為形式上判斷,核屬判決是否理由不備問題,原告應依法提起上訴以求救濟,非聲請裁定更正所能解決。
五、從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及裁定更正,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駁回補充判決聲請部分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駁回更正聲請部分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