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施淑美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田玉芬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