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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施淑美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聲字第40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迴避應具備之程式,當事人聲請迴避,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起訴不合程式,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5年度聲字第40號事件審判長及法官迴避,惟未繳納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5日合法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田玉芬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