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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郭金龍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姚亞儒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