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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6號聲 請 人 陳玉瑞上列聲請人因與黃勺娜、蘇辰豪間請求返還遊戲道具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7號),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黃勺娜、蘇辰豪返還遊戲道具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惟聲請人按訴訟標的價額165萬元計算,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共溢繳48,262元,為此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後,當事人倘未對之提起抗告,系爭裁定即確定,當事人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85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查:聲請人請求返還遊戲道具等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3175號裁定命聲請人查報訴訟利益,如未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納裁判費20,805元;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後,未查報訴訟利益,逕繳納裁判費20,805元等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補字第3175號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業已確定,聲請人自應受其拘束,不得更為相異之主張。則聲請人依該已確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並無溢繳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