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2號聲 請 人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相 對 人 伯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良上列聲請人因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伯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伯紘公司)之債權人,伯紘公司因資產不足清償債務,已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伯紘公司曾與第三人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普拉斯公司)簽訂4份工程承攬契約,承攬艾普拉斯公司所發包如附表「工程項目」欄所示之工程,故依契約對艾普拉斯公司有如附表「應收帳款」所示之到期及未到期應收帳款債權(下合稱系爭債權),系爭債權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15年度司執全字第72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而伯紘公司之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司)均已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得隨時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債權,故伯紘公司之財產現正面臨遭個別債權人獨占取償之急迫危險,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權利,爰依破產法第72條規定,請求准予裁定伯紘公司之債權人就系爭債權,於宣告破產事件審理終結前,除有別除權者外,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國泰世華銀行向士林地院聲請就伯紘公司對艾普拉斯公司之系爭債權為假扣押,艾普拉斯公司函覆士林地院已依照執行命令就如附表編號1、3之債權合計1,806,297元扣押乙節,經本院職權調取士林地院115年度司執全字第72號執行案卷核閱無誤。假扣押程序屬保全程序,其強制執行並無收取、移轉、支付轉給等換價程序,是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不致影響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又破產程序旨在使破產人之全體債權人(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得就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受平均分配,尚非禁止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破產程序前行使債權或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取償,此觀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規定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即明,是聲請人如欲行使權利,亦得對伯紘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就系爭債權取償,難認債權人間有不公平情形,故本件並無採取聲請人所請求保全處分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破產法第72條規定,聲請裁定伯紘公司之債權人就伯紘公司對艾普拉斯公司之應收款債權,於宣告破產事件審理終結前,除有別除權者外,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姿誼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工程項目 應收帳款 (新臺幣) 到期日 1 信鼎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廠)SNCR系統化學變更修改工程及SCR加氨系統建置工程 1,381,788元 已到期 2 1,378,000元 116年3月9日 3 信鼎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廠)SCR加氨系統取氧位置變更工程 424,509元 已到期 4 399,000元 116年2月8日 5 台達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焚化爐濾機(含陶瓷觸媒或同級品濾管)更新工程 1,604,400元 115年12月30日 6 800,000元 118年12月30日 7 台達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25區及27區鍋爐增設脫哨設備製作、安裝及檢測工程 900,000元 1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