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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5號聲 請 人 永康捷運馥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柏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雅濡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9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98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7日及115年8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聲請人就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98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民國115年4月7日及11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程序中,就113年間召集人重新推選、114年9月28日會議、歷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程序,及其他與原判決認定召集權相關事項之實際問答內容,核對法庭筆錄記載、整理及補充第二審上訴理由,確有取得上開庭期完整錄音之必要,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系爭事件於115年4月7日及115年8月4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