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黃婉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胡順吉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0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0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5年1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04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當事人,因相對人胡順吉當庭對聲請人為不實指控,涉嫌誹謗及毀損名譽,欲對胡順吉提起刑事告訴,有取得系爭事件民國115年1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必要,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作為證據資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為本件聲請,業據其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