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陳蔡秀錦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蔡岳洲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裁判案由:聲請迴避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