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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8號抗 告 人 陳蔡秀錦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抗告人雖具狀表示其係異議而非抗告,故不用繳納抗告費1,500元。然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仍應視為已提起抗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永佳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