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施淑美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林勳煜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裁判案由:聲請迴避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