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施淑美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43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以115年度聲字第43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31頁),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林勳煜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