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林承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冠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9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了解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庭時,其與相對人之調解過程,以利後續調解並核對筆錄正確性,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本文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予曉示,以促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