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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王健安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雄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412元【計算式:21,9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13.1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8(原告應有部分)=1,750,4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