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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黃断

陳建文上列原告對被告黃忠和、黃萬忠、黃萬輝、黃吉興、黃吉祥、鄭傑鴻、鄭傑暘、黃玉華、黃靖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9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