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號抗 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嘉豐等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依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