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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允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昆盟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王顥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弘祐即沐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