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1號原 告 川硯營造有限公司即頂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易碩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維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崇文